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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醉酒驾驶可免于刑事处罚,该怎么理解?

法培中心 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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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了指导意见。其中受到关注的是,这份量刑意见对什么样的醉驾属于“轻微”程度,提出了这样的表述:

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消息一出,不少媒体就将其贯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标题,进行传播。一时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争论。

变化 |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

我们知道,“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一种叫做 “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醉酒驾驶”,并且请注意,法律对“醉酒驾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简单粗暴地来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只要您还时不时地出门应酬,都应该在这几年里,切身感受到了这一法律条款的威慑力。不管是政府官员、社会名流还是普通老百姓,交警查酒驾让你吹气,发现所吹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就立即抽血复检;确定还是超标时,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没商量。艺人高晓松还成了北京醉驾入刑的第一人。“醉酒一律入刑”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样传开的。

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规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从获取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了解到,最高法于2016年4月决定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试点,将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缓刑纳入规范范围,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等八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第一批试点,同时指定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罚金刑开展试点。此次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了?

那么,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尽管是试点、试行,但是否意味着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认为,这正是这次最高法院出台指导意见的意图所在。比如一个人虽然达到了“醉驾”的标准,可现在倒好,根据他的醉酒程度、机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等,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予定罪处罚”。

刘昌松:我认为它已经僭越了立法所规定的范畴,不应该越权,现在是在创制法律了,应把刑法的醉酒驾驶入刑这个条款进行修正和调整。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则持不同看法。在他看来,最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对“醉驾一律入刑”这样的认知和做法进行纠偏。“醉驾一律入刑”的概括本来就不够准确和权威,现在又何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一说呢?

阮齐林:醉驾一律入刑,这个说法本身就不是权威、不准确,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的立场。并不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险驾驶罪上,态度上有什么转变。只是当时是新法出台,可能各地执行得比较严格一些。另外,考虑到这个标准不好掌握,怕出现选择性的执法,所以一时也出现了只要抓到醉驾就定罪的状况。

按照阮齐林教授的观点,将规范醉驾量刑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并不准确,指导意见只是规范,并没有松动。公众不必担忧,一些驾驶人也不必窃喜。对醉驾量刑的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学修正,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体现。同样是来自学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也强调,新的指导意见实质是在惩戒尺度上的微调。

王宗玉:这次最高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导意见,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构成犯罪的,这也是全面考虑了刑法总则的规定,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罪刑相适应,有多大的犯罪行为,适用多大的刑法。

4月29号凌晨1点左右,演员刘朔驾车途中碰撞到钢制护栏端头上,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刘朔属于醉酒后驾驶。

不光在是否松绑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解读,对于这份“指导意见”的法律效力,不同专家也持不同的看法。细心的朋友应该注意到,这次最高法院发布的是所谓的“指导意见”。刘昌松认为,“指导意见”不具备“司法解释”的效力;而王宗玉则直接表示,“指导意见”就可以看作是“司法解释”,各级法院需要照章执行。

新指导意见何时会影响到每个人?

阮齐林告诉记者,在执行层面上,依旧存在诸多可预见的障碍因素。首先是,“轻微”醉驾的客观标准还未落地,其次是,由于司法审判存在惯性,在全国范围内、在短期时间里,醉驾定罪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一个最严峻的挑战,你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在这种情况下,你如何去甄别,什么情况下定罪,什么情况下不定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没有搞清楚的话,它是不能轻易使用的,最后在效果上呢,还是跟过去差不多,一般都要定罪。

我们也了解到,其实对于醉驾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各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了。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随后,重庆也采取跟进措施。新规中明确,惩治“醉驾”犯罪,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您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车场挪个车位,那绝对是妥妥的,构不成犯罪。

“醉驾入刑”法规变化

2011年2月 醉驾和飙车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将醉驾和飙车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从原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骤然升格。

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属醉驾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2015年8月 严重超速超载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 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二、附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八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之前公布的15种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1、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

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

3年—5年

同上

逃逸致1人死亡

7年—10年

同上

2、故意伤害罪



致1人轻伤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1人重伤

3年—5年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

10年—13年


伤害致死1人


3、强奸罪



强奸妇女1人

3—6年


奸淫幼女1人

4-7年


强奸情节恶劣

10—13年


强奸三人的

10—13年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

10—13年


二人以上轮奸的

10—13年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

10—13年


4、非法拘禁罪



情节一般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1人重伤

3—5年


致1人死亡

10—13年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加10%-2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


加10%-20%

5、抢劫罪



抢劫一次

3—6年


入户抢劫

10—13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0—13年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0—13年


抢劫三次或数额巨大

10—13年


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10—13年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0—13年


持枪抢劫

10—13年


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0—13年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二年内三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其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7、诈骗罪



数额较大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8、抢夺罪



数额较大或2年内3次抢夺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5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

5—6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或者2年内3次行为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5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暴力袭警


加10%-30%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聚众斗殴三次

3—5年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

3—5年


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3—5年


持械聚众斗殴的

3—5年


13、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1次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3次(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5-7年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般情节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

3—4年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

15年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

7—8年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

3—4年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


加10%-30%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同上


再犯

同上


受雇运输毒品


减30%以下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减30%以下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减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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